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捕前住铜仁市碧江区**市场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批准,于同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捕前住铜仁市碧江区**乡**村**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批准,于同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011995********,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捕前住铜仁市碧江区**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批准,于同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肖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10日23时许,吸毒人员李钊文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宋某某向其求购买一个冰毒零包,经过商谈后李钊文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700元(以下币种同)毒资给宋某某,宋某某收到毒资后联系被告人肖某某向其求购冰毒零包,并转账600元毒资给肖某某。肖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向其求购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毒资给张某某,张某某收到毒资后于2020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告诉肖某某毒品存放位置,肖某某将毒品摆放的地点告诉宋某某,宋某某又将毒品摆放的地点告诉李钊文,张某某获利500元,肖某某获利100元,宋某某获利100元。
2.2020年5月15日23时许,李钊文通过微信联系宋某某向其求购700元钱的毒品,谈好后并通过微信转账700元毒资给宋某某,接着宋某某联系被告人肖某某向其求购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600元毒资给肖某某。肖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向其求购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毒资给张某某,张某某收到毒资后于2020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告诉肖某某毒品存放地点。然后肖某某将毒品摆放的地点告诉宋某某,宋某某拿到毒品后从中分出三分之一的毒品包装后带走放在铜仁火车站附近的“聚鲨网咖”卫生间,将剩余的毒品包装放回原处并告诉李钊文毒品摆放的位置。张某某获利500元,肖某某获利100元,宋某某获利100元。
3.2020年5月18日晚上10时许,李钊文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宋某某向其求购700元钱的毒品冰毒,谈好后通过微信转账700元毒资给宋某某,然后宋某某告诉李钊文毒品放在碧江区龙都酒店“聚鲨网咖”卫生间第二个蹲位水箱与墙的缝隙中,叫李钊文自己去拿购买的毒品。李钊文来到“聚鲨网咖”拿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缴获冰毒零包一个(净重0.43克)。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李钊文处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肖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肖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冰毒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某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肖某某、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是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琴
检察官助理 杨璐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破案报告一份。
3.起诉书十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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