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张某某抢夺、窝藏罪)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11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1********,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4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3********,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号**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抢夺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7时多,被告人肖某某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市场附近,趁被害人姚某某不注意,从姚某某身后用手扯断姚某某脖子上的一条项链(价值3514元人民币)和坠子(价值1998元人民币),坠子掉在了地上。肖某某抢到项链后,将此事告诉张某某,张某某出车费和肖某某坐的士前往东莞,在东莞将项链以2665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到洪某某的店铺。随后肖某某给了张某某500元。2019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桂阳县**宾馆抓获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石龙西湖西路16号美味实餐馆抓获被告人肖某某。公安机关在洪某某处缴获赃物项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项链1条;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5.赃物项链已经发还被害人。

6.光盘2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