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80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8196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镇**村**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8196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镇**村**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工业区能强陶瓷展厅侧边停车场内,将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存放于此的7箱600*600陶瓷瓷砖和35箱800*800陶瓷瓷砖盗走。得手后,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将上述陶瓷瓷砖通过物流公司运回重庆老家准备自用。经鉴定,上述被盗陶瓷瓷砖共价值人民币5519元。
2020年4月20日13时许,民警分别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强邦抛光厂和诺成陶瓷厂将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家属已向被害单位赔礼道歉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陆某本的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5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元闪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证据目录1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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