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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诉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85********,汉族,在读博士,陕西**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路**号**城**小区**号楼**室(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21990********,土家族,大专文化,陕西**有限公司技术部主管,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栋**室(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乡**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于2019年3月至4月间,在明知“亿灿”国际投资平台可以通过后台调控、制造虚假数据造成客户亏损的情况下,仍将被害人游某某、吴某某等人介绍给“亿灿”国际投资平台并收取“头寸”,造成被害人游某某、吴某某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客户名单、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游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及同案人尤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情形,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潇雨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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