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肖**(外号科长),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4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外号光头),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62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6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小名长生),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3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月23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被告人戴**(外号九根毛),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3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月23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被告人李**(外号明了科),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3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3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被告人彭**(小名兵兵),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1********,汉族,中专文化,职工,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23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5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肖**、彭**、戴**、李**、彭**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肖**商议开设赌场。2019年12月初的几天,每天下午、晚上,在**镇**村委**村肖**家开设赌场,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此后到12月12日晚,下午在**镇老马山林场院子开设赌场,晚上回到肖**家开设赌场。肖**负责招揽赌客,肖**负责提供场地和放哨,并安排被告人彭**、李**、戴**负责抽水渔利,被告人彭**负责为赌场购买香烟、矿泉水等物品。赌场以扑克牌抓“三公”方式赌博,为赌客提供免费中晚餐和香烟、矿泉水、槟榔等物质保障,参加赌博人员少则十余人,多则三十人左右,共抽水渔利达数万元,被告人彭**、李**、戴**、彭**分别获得工资报酬数千元,其余为赌场开支及被告人肖**、肖**利润。
2019年12月12日晚8时许,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参赌人员26人,查获赌资13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及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和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及清单和银行交易明细、电子数据勘验及截图和照片、行政处罚材料;2、证人刘某甲、戴某某、谢某某、刘某乙、杨某某、王某甲、刘某丙、李某某、肖某某、胡某某、潘某某、王某乙和刘某丁、贺某某、罗某某、汤某某、康某某,彭某某、肖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肖**、肖**、彭**、戴**、李**、彭**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讯问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肖**、彭**、戴**、李**、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肖**、彭**、戴**、李**、彭**共同开设赌场,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属主犯;被告人彭**、戴**、李**、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属从犯。被告人肖**、肖**、彭**、戴**、李**、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万军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肖**现分别羁押在吉安监管医院和吉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彭**、戴**、李**、彭**现取保候审在各自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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