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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徐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因犯抢劫罪,2011年12月16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6月3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20年6月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2********,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20年6月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商量通过买卖四件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绑定的手机卡、开户人身份证照片)赚钱,并商定由被告人肖某某负责联系收购银行卡的上线,在浏阳发展下线办理银行卡,负责与上、下线进行结算,被告人徐某某则负责到下线处接收银行卡,查验收购的银行卡能否正常使用,并将收购的银行卡邮寄给上线。2018年4月份,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到浏阳市发展下线钟某甲、熊某某(均已判决)办理套装银行卡,后钟某某、熊某某又发展下线张某甲、陈某某、肖某乙、钟某乙、孔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各银行办理大量套装银行卡。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以1800元每套的价格从钟某某、熊某某处收购套装银行卡后,再以2500元-3000元每套的价格转卖给微信名为“奥巴马”、“鲨鱼”(另案处理)的上线。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共计从钟某某、熊某某处收购800余套银行卡并转卖给上线,非法获利80余万元,两被告人各分得40余万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在福建省**县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万元。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湖南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凭证、回单、银行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账本照片、账本登记银行卡信息、银行卡照片、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②证人张某甲、周某甲、易某某、陈某甲、曾某某、张某乙、唐某某、胡某某、陶某甲、刘某甲、陶某乙、李某某、王某某、周某乙、刘某乙、邹某某、刘某丙、陈某乙、周某丙的证言;③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及同案人钟某某、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⑤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均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力

检察官助理:王璐

2020年9月24日

附:一、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三、被告人徐某某退缴的43万元违法所得暂存于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浏阳市公安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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