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房某某(曾用名**),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农场**队。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肖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6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4月3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22日,微信帐号ss2wzc(昵称“爱拼才会赢”)的女子(另案处理)承租厦门市同安区**路**号三、四楼以经营足浴店为名从事卖淫活动,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674760元。2019年3月底至8月22日,被告人房某某、肖某某至该店参与管理,被告人房某某负责协助招待客人及介绍服务项目、出示收款二维码等服务,被告人肖某某负责协助为客人开关门、登记卖淫女服务情况及收款情况等服务,该店共有11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1359854元。其中,被告人房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肖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3500元。2019年8月22日,该足浴店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房某某、肖某某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对讲机、遥控器、黑板等物证;
2.户籍证明、租赁合同、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诉讼文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叶某某、邹某某、印某某、赖某某、冯某甲、王某某、冯某乙、曹某某、何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房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其照片;
6.手机提取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肖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房某某、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某、肖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灵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肖某某均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卷宗六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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