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保险营销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村**栋**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广场**期**栋**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易某某(曾用名易**),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电焊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房。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21时50分许,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李某某和辅警唐某某穿着警服和辅警制服根据分局的安排,在株洲市天元区**酒店楼下的**、**KTV执行检查后下楼至停车坪,准备驾车至下一家娱乐场所继续进行检查。被告人肖某某、易某某因醉酒靠在民警李某某使用的车辆上。民警李某某随即上前对肖某某、易某某表明身份,告知正在执行公务,要求肖某某、易某某让开。易某某不同意让开,与李某某发生争吵。随后易某某、肖某某对民警李某某和辅警唐某某殴打、抱摔,妨害民警李某某和辅警唐某某执行公务并致使李某某、唐某某软组织挫伤。其后,唐某某打110报警电话请求支援。110出警民警及增援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肖某某、易某某带上警车,被告人肖某某不配合踢了治安大队增援辅警曾某某的腹部和抓伤了曾某某的右手手背。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肖某某、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唐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易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易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易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军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易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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