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甲、曹某某经商量策划,由被告人曹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约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坑三横西路悦来登大宾馆438房,待两人进入房间后,被告人肖某甲从事先藏在该房间的衣柜内出来,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电击棒、砍刀、小刀等工具,以被害人周某某与被告人曹某某发生婚外情为由,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恐吓和殴打,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伤情属轻微伤),后迫使被害人承诺赔偿人民币4万元、交出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由被告人曹某某持卡到银行柜员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并要求被害人周某某承诺次日支付剩余的人民币2万元后,被告人肖某甲、曹某某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 证人肖某乙、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肖某甲、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 监控视频、提讯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以暴力、威胁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丽芳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8058****、1868048****。
2.缴获的涉案物品:电棒一根、小刀一把、OPPO牌黑色手机一部,vivo牌x9手机一台、交通银行储蓄卡一张,vivo牌手机一台,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全案卷宗材料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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