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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曹某某等5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县,户籍所在地长沙县**镇**村**组,住长沙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户籍所在地双峰县**镇**村**组,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户籍所在地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监利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监利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监利县看守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曹某某、周某某、甘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左右,被告人肖某某经“杨某某”(身份不明)介绍,与“张某某”(身份不明)联系赌博网站短信群发业务,肖某某邀约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参与。同期,被告人甘某某通过网络与“张某某”结识,受高额薪酬诱惑按其指派帮助运送电话卡与他人合作从事赌博网站短信群发业务,甘某某又邀约被告人朱某某参与。经与“张某某”联系,周某某、曹某某、肖某某先后于10月24日、25日,开车前往监利县红城乡,住宾馆,架设网络短信群发平台。肖某某等人通过网络从网名“某某甲”(身份不明)处获取赌博网站短信群发业务,利用“张某某”提供的电话卡、“猫池”和自己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以及相关电脑软件,向全国手机用户发送赌博网站链接短信。“某某甲”根据肖某某等人群发短信的条数、手机用户使用的不同通讯单位的电话卡,按不等的价格向肖某某的招商银行卡转账付款,肖某某再按不等的价格向“张某某”转账支付提成。“张某某”付给甘某某3000元,并提供车辆一台,安排其每天开车搭载朱某某,将电话卡交朱某某带给肖某某等人,同时安排朱某某在宾馆房间每天统计肖某某等人发送的短信数量,待肖某某等人把电话卡用完后再回收,第二天再带新的电话卡来。接下来的几天时间里,肖某某、曹某某、周某某共向全国手机用户发送赌博网站链接短信200余万条,共获利3万多元。

2019年10月29日16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肖某某、曹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查获并扣押用于发送违法赌博网站链接短信的设备。被告人甘某某获悉后找到“张某某”,接受其5000元的跑路费用后潜逃。2020年2月18日,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书证;3.勘验、辩认笔录;4.被告人肖某某、曹某某、周某某、甘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曹某某、周某某、甘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曹某某、周某某、甘某某、朱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曹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甘某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甘某某有自首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肖某某、曹某某、周某某、甘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曹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湛逢东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肖某某、曹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被告人甘某某、朱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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