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7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广州市境生财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广州市荔湾区**村**街**号**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镇**村**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朱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11195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州市黄埔区清平花店共同经营者,住广州市黄埔区**路**号**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院路**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吴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州市黄埔区清平花店经营者,住广州市黄埔区**村**街**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朱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8月份开始,利用熟悉鹦鹉鸟掌握货源渠道之机,与执照经营者吴某某共同经营广州市黄埔区丰乐中路大沙综合批发市场H区3号清平花店,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在该花店共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鹦鹉鸟;同时,被告人朱某某与境生财公司的肖某某等人合作,将非法收购的濒危野生鹦鹉鸟提供给肖某某、吴青平等人在网上出售,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通过微信等网络方式进行对外宣传、出售,并在该花店等地以快递方式发货,将濒危野生鹦鹉鸟售卖运送给他人。
2019年8月起,被告人朱某某先后三次提供牡丹鹦鹉等濒危野生鹦鹉鸟给肖某某进行对外出售,被告人肖某某将鹦鹉鸟通过网络出售给他人牟利;2020年5月,被告人肖某某将朱某某运送来的1只橙翅亚马逊鹦鹉饲养在其住处广州市荔湾区**村**街**号**楼,通过被告人吴某某的微信等网络方式进行对外宣传、出售。
2020年6月2日,民警在西浦一村一横街二巷4号一楼抓获被告人肖某某,在其住处当场缴获尚未出售的橙翅亚马逊鹦鹉1只,以及记录有销售鹦鹉收支等内容的笔记本2本、包含发布鹦鹉图片视频微信转账内容的手机2台等物品;6月3日,民警在清平花店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在花店内当场缴获彩虹吸蜜鹦鹉1只、东方玫瑰鹦鹉2只、红腰鹦鹉1只、牡丹玫瑰16只,以及包含发布鹦鹉图片视频等内容的手机2台;抓获被告人吴某某,缴获包含交易鹦鹉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发布鹦鹉图片视频等内容的手机3台。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缴获共21只鹦鹉鸟(已移交动物救助中心处理)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鹦鹉鸟、手机、笔记本等的照片;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微信的聊天、转账截图、扣押清单、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肖某某、朱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7.手机屏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朱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鹦鹉鸟,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永杰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朱某某现羁押在荔湾区看守所,吴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5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手机、笔记本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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