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格区104团**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区**团**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现住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3月19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8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和**县**驾校**,出生地:甘肃省秦安县,户籍所在地:新疆和静县**镇**村**组**号,现住新疆和静县**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3月19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8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贠某某、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微信、散发小卡片、张贴小广告等方式在新疆各地推广宣传伪造印章、证件信息获取客源后,在乌鲁木齐市**区**团**栋**单元**室房屋内,伪造各类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居住证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件、印章,后通过物流、托运部、线路车等方式将伪造好的证件、印章邮寄给购买人员及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丈夫肖某某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件、印章,仍帮助肖某某将伪造好的证件邮寄发货共计60个。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肖某某处扣押各种印章1176枚(包含行政单位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及其他印章)及各类证书438本(包含空白证件)及大量各类证件的封皮。经鉴定:库尔勒市**政府、库尔勒市**局**专用、库尔勒市**局**专用、库尔勒市**局**专用、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联合会**、新疆巴州**局**鉴定专用章**、库尔勒市**局**、巴州**局发证专专用章**、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专用章、库尔勒市**局**、库尔勒市**局**、库尔勒市**局、库尔勒市**局**、巴州**局**科、新疆巴州**局**鉴定中心专用章**、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局**专用章、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专用章**、电子标签已发-巴州**局、库尔勒市**局**,均系伪造形成的印章。
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贠某某通过捡拾的办证小卡片上的电话号码,用微信联系袁某某(另案处理)制作假证,用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人员上岗,并从中挣取差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贠某某处扣押3本医师职业证书、2本医师资格证书、1本预防性体检健康证明、2张库尔勒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印章1枚。经鉴定:冯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的3本医师执业证书及冯某某、陈某某的2本医师资格证书均系伪造形成证件。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县**驾校在招学员时,因外地户口学员报名需要居住证,被告人王某某便通过袁某某伪造居住证给5名学员报名,并从中赚取差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处扣押曹某某、庞某某二人的居住证。经鉴定:曹某某、庞某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证均系伪造形成的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贠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贾文雁
李军亮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被告人贠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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