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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李某某等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单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禅炭路**公馆工地处,以铁钳剪线方法将工地上两条70米长的电缆线盗走。后由肖某某销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454.6元。

2019年11月11日凌晨,肖某某、李某某、单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去到南海区大沥镇禅炭路**工地处,在工场内盗得已裁剪的铝材171公斤。后由肖某某销赃。经鉴定,被盗铝材价值人民币4882元。 

2019年12月3日凌晨,肖某某、李某某、单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去到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中路**承建的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建筑工地处,在该处盗得钢模板14块。三人驾车运载赃物行至大沥镇学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破案后,民警将14块钢模板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钢模板价值人民币9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祥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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