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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李某甲、尚某某、史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1193号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小广”,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镇**村**,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村镇**。因吸毒于2012年12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10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吸毒于2013年12月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吸毒、提供毒品、引诱他人吸毒于2016年5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6月1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4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现住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钟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3年4月25日被假释;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82********,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乡**村**,现住浙江省金华市**村镇**村**街**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因发现漏罪于2011年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乡**村**号,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街道**街**幢**号**室。因赌博于2017年5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处以罚款三百元;因赌博于2018年1月30日被金华公安局婺城分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因嫖娼于2018年4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处以罚款四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徐老大”、“小红”,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75********,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黄某甲五星村299号,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镇**村**栋。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尚某某、史某某、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被告人李某甲、尚某某、史某某、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初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李某甲、尚某某、徐某甲、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史某某伙同尚某某、李某甲、邓某某、徐某甲等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尚某某、邓某某等人,分别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仙桥镇、义乌、兰溪等地山上多次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二八杠”形式的赌博,并安排李某乙、尹某某、曹某某、洪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候某某、孙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负责在赌场抽头、放贷、看场望风、接送赌客等,从中抽头渔利。每场参赌人数达二十人以上。在扣除赌场工作人员工资等开支后,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史某某、尚某某各分得抽头渔利数额至少在五千元以上,被告人徐某甲分得抽头渔利三千元。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肖某某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史某某、尚某某、徐某甲被浦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浦江县拘留所被浦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前科资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开会、朱某甲、王某乙、余某某、金某某、谭某某、黄某乙、王某丙、叶某某、仁某甲、王某丁、徐某丙、王某己、郭某某、倪某某、王某戊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尚某某、史某某、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同案犯邓某某、宁某某、洪某某、孙某某、张某甲、侯某某、潘某某、戴某某、周某某、李某丙、仁某乙、朱某乙、王某甲、李某乙、何某某、曹某某、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数据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尚某某、史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尚某某、史某某、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尚某某、史某某、徐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某某,故应同时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欢欢

      2020年9月28日

附: 

1.五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十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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