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住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号。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晏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4日、6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7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1日、8月13日起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晏某某与陈某某 系株洲**建设集团**安置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人。2017年9月,胡某甲向陈某某、李某甲、晏某某分包了泥工劳务,施工一段时间后双方为民工工资结算和发放之事产生经济纠纷。2018年12月8日凌晨,胡某甲到株洲市**建设工程项目部去取用于结算民工工资的记账本,李某甲、晏某某、陈某某担心胡某甲拿到账本会进行修改,三人猜测胡某甲会从株洲经过泉交河收费站回家,遂商定到泉交河收费站出口拦截胡某甲的车,找胡某甲进行结算。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邀请朋友肖某某驾驶李某甲的领克牌小型轿车从株洲市返回到泉交河收费站出口处,与在此等候的被告人晏某某汇合后,晏某某坐到李某甲车上一起守候。不久后,胡某甲的侄子胡某丙承驾驶胡某甲的湘******朗逸牌小型轿车搭乘胡某甲、胡某丁、胡某乙,从株洲回来在赫山区**路**镇方向行驶。在李某甲、晏某某的授意下,被告人肖某某驾车追逐胡某甲胡某甲的车。在路上李某甲、晏某某让驾驶员肖某某加速超过胡某甲的车,并减速想逼停胡某甲的车。后胡某丙驾驶车辆加速超车,两车在道路上一路追逐竟驶。至**处,因道路变窄,车速过快,胡某丙驾驶的朗逸轿车失控斜向道路右侧冲出路面,并直线冲向路外土堆,车辆前部右侧与平放路边土堆上的电杆端部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发动机、水箱及前大灯脱落,车身向左侧翻滚旋转停在前方道路右侧车道。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晏某某看见胡某甲的车子发生车祸后,三人均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未报警,直接驾驶车辆离开。车祸致胡某丁当场死亡、胡某丙送医救治无效死亡,胡某甲、胡某乙不同程度受伤。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领克牌小型轿车未发现新鲜碰撞痕,与湘******小型轿车未发生碰撞,在事故路段的平均车速约为97公里/小时;湘******小型轿车在事故路段的平均车速约为97公里/小时,在事故发生时的瞬时速度约为109公里/小时。
经查,泉交河收费站至案发现场,道路两侧建有加油站、厂房、村委办公楼、搅拌场、居民房屋60间。
案发当日,被告人晏某某、李某甲、肖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视频分析报告、情况说明、工程分项施工合同(泥工班组)、通话详单、户籍信息资料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彭某某、黄某某、李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7.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晏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追逐、拦截他人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剑波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晏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监控视频光盘2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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