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住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农场**分场**队,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乡**村民委员会**寨**号,现住盈江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林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向陇川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陇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19年12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19时40分,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云N2****越野车携带毒品行至陇川县高速路收费站时被抓获,民警在车子的驾驶位座位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590.16克。被告人肖某某配合民警在盈江县**镇**村委会**街路边抓获前来接毒品的被告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有立功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林某某现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17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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