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现住武汉市青山区**村**栋**单元**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现住武汉市青山区**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和妻子梁某甲在武汉市青山区**街**小区**栋**楼门面经营活禽生意,梁某甲的哥哥被告人梁某某在相邻摊位卖鱼。2020年1月17日10时许,红卫路街办事处组织城管执法中队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辖区**路开展联合执法。巡查至新湘小区7栋一楼门面时,执法人员发现梁某甲有宰杀活禽出售的行为,遂对梁某甲进行劝止,并按照规定对店内的活禽进行清理,遭到梁某甲的阻拦。梁某甲在推搡、拉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温某某时坐倒在身后的菜筐上,被告人肖某某见状,冲上去用拳头击打温某某的面部,执法人员熊某某制止时,被告人梁某某冲上去用拳头击打熊某某的面部,致二人受伤。经武汉市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温某某、熊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证明、情况说明、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病历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温某某、熊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姚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叶某某、梁某甲的证言;4.辨认笔录;5.录像视频;6.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肖某某、梁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鑫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