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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9********,汉族,专科毕业,佛山**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捕前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栋**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90********,汉族,专科毕业,**化工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捕前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在被告人沈某某和王某某(尚未到案)的帮助下购进假冒杜邦(科慕)牌R902+外包装袋(标有“Ti-Pure”商标),并让沈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上海电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东的一仓库内将国产钛白粉重新灌装到假冒杜邦(科慕)牌R902+外包装袋中,让王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丰沙大道临5号厂房内将国产钛白粉重新灌装到假冒杜邦(科慕)牌R902+外包装袋中,共计生产20吨假冒杜邦(科慕)牌R902+钛白粉,冒充正品杜邦(科慕)牌R902+钛白粉销售给辽宁**环境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金额489500元。

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4月,沈某某帮助犯罪嫌疑人肖某某购进假冒杜邦(科慕)牌R902+外包装袋(标有“Ti-Pure”商标),并在上海市宝山区上海电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东的一仓库内将国产钛白粉重新灌装到假冒杜邦(科慕)牌R902+外包装袋中,共计生产15吨假冒杜邦(科慕)牌R902+钛白粉,肖某某将假冒杜邦(科慕)牌R902+钛白粉销售给辽宁**环境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金额368750元。

经科慕化学(上海)有限公司鉴定,肖某某销售给辽宁**环境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科慕Ti-Pure R902+”钛白粉为假冒科慕公司注册商标“Ti-Pure”型号为R902+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笔记本1台、记账本6本;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指认照片、注册商标证、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马某某、某某乙、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沈某某在明知不允许私自灌装生产杜邦(科慕)牌R902+钛白粉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杜邦(科慕)牌R902+钛白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虹军

检察官助理:李俭鑫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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