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20〕182号
1.被告人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97********,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村镇**村**号,现住本村,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被告人熊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9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住宅**区**栋**单元**室,现住本地,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转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熊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肖某某通过租用的香港阿里云和国外的服务器,搭建了“最文学”网站“super.qaqemm.xyz”,此网站可以访问境外的受限网站。后被告人熊某某在网站上认识了肖某某,并向其不定时购买账号,熊某某将购入节点链接,高价出售给自己的客户。在2020年5月,肖某某提出不再为熊某某提供节点链接,熊某某便和肖某某商量让其为自己制作一个类似于最文学的新网站。肖某某在5月底为其制作了“超强工作室”的翻墙网站。熊某某便开始出售自己这个新网站生成的新节点。截止案发,肖某某盈利了214988.4元;熊某某一共收款436173元,扣除向肖某某转的214988.4元,总共盈利221184.6元。目前,肖某某、熊某某已分别主动向公安机关缴纳违法所得214988.4元和221184.6元。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送检的“super.quqemm.xyz”网站中检出1个“V2RayN”程序的节点数据,使用这个节点能够访问“www.google.com”“www.youtube.com”“www.facebook.com”“www.twitter.com”等网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熊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巧玲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3282****;
被告人熊某某被羁押在冀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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