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19〕57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5********,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镇**街**号**号。因本案,2019年3月1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四川省荣县人,住宜宾市翠屏区**大道**小区。因本案,2019年3月1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四川省荣县人,住四川省荣县**镇**路**号**号。因本案,2019年3月1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2********,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四川省荣县,住自贡市荣县**镇**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2019年3月2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逮捕,于2019年9月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四川省荣县人,住四川省荣县**镇**楼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2019年3月2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逮捕,于2019年9月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2********,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叙州区**栋**单元**楼**号。因本案,2019年3月2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逮捕,于2019年9月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熊某某、范某某、谢某某、龚某某、蔡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王某某(另案起诉)联系车牌号为闽******的客运大巴驾驶员即被告人肖某某,约定以80元一件的价格支付运费,要求被告人肖某某从福建帮忙运输货物到宜宾市翠屏区境内。随后,被告人肖某某与其同车的被告人熊某某、范某某二人商量并一致同意后,于2018年2月开始,三人利用驾驶的大巴车闽******的货厢来装运货物,从福建将货物送至宜宾市翠屏区观斗山隧道附近交给王某某,并现场收取运费。2018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熊某某、范某某三人知晓自己给王某某运送的货物系香烟后,在明知运输的是假烟或走私烟,且明知王某某等人在无合法运输、销售香烟手续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而多次帮助王某某运输假烟约100余件(每件25条香烟,包括“紫云”、“金塔”、“玉溪”、“中华”等假烟),共计价值14万余元。
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又联系车牌号为闽******的客运大巴驾驶员即被告人谢某某,约定以80元一件的价格支付运费,要求被告人谢某某从福建帮忙运输货物到宜宾市翠屏区境内。随后,被告人谢某某与其同车的被告人龚某某、毕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商量并一致同意后,于2018年2月开始,三人利用驾驶的大巴车闽******的货厢来装运货物,从福建将货物送至宜宾市翠屏区观斗山隧道附近交给王某某,并现场收取运费。2018年10月,被告人谢某某、龚某某、毕某某三人知晓自己给王某某运送的货物系香烟后,在明知运输的是假烟或走私烟,且明知王某某等人在无合法运输、销售香烟手续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而帮助王某某运输假烟28件(每件25条香烟,包括“紫云”、“金塔”、“玉溪”、“中华”等假烟),共计价值2.94万元。后因毕某某认为此事不妥,随即辞职离开,被告人蔡某某顶替毕某某担任大巴车闽******驾驶员。后被告人谢某某、龚某某、蔡某某三人在明知运输的是假烟或走私烟,且明知王某某等人在无合法运输、销售香烟手续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而多次帮助王某某运输假烟80余件,共计价值约10万余元。
2019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在宜宾市翠屏区高客站内将被告人肖某某、熊某某、范某某三人抓获归案;2019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在宜宾市翠屏区高客站内将被告人谢某某、龚某某、蔡某某三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熊某某、范某某、谢某某、龚某某、蔡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熊某某、范某某、谢某某、龚某某、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熊某某、范某某、谢某某、龚某某、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和
检察官助理:李一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熊某某、范某某、谢某某、龚某某、蔡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3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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