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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熊高峰等6人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01972********,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武当山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武当山特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8日被武当山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武当山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武当山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村**组,住武当山特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8月23日被武当山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被武当山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村**组,住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巷**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武当山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武当山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高峰,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社区**组**号,住武当山特区**街道办事处**巷**号**单元**楼,1989年6月17日,因犯流氓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武当山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武当山特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8日被武当山特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住河南省南阳市**区**镇**村**号。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017年10月15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6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武当山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武当山特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屈某某、闵某某、熊高峰、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0日至2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月2日;自2020年4月1日至4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底至2017年6月,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合伙在**宾馆楼上租用房屋,以筹码代替赌资,用麻将“卡五星”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赌注100元,另外可加漂100元至300元不等,参赌人员约定4小时一局,每局每人扣除100元筹码作为“台子费”,每局每人换筹码10000元至12000元,赌局结束后作为输赢的依据。被告人徐某某在赌场放码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该赌场经营期间参赌人累计20余人,赌资累计金额16万元以上。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底,被告人肖某某、屈某某在**宾馆楼上租赁房屋,以上述同样的方式组织他人以“卡五星”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肖某某提供资金请被告人熊高峰在该赌场放码,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被告人闵某某被肖某某聘请在该赌场值夜班,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发放筹码,赌局结束后中对参赌人员输赢情况进行核算。该赌场经营期间参赌人累计20余人,赌资累计金额40万元以上。

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屈某某、闵某某、熊高峰、徐某某案发后分别向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帐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4.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屈某某、闵某某、熊高峰、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屈某某、闵某某、熊高峰、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屈某某、闵某某、熊高峰、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中东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武当山特区**路**号,电话:1363623****;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村**组,电话:1562331****;被告人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武当山特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电话:1345124****;被告人闵某某现取保候审武当山特区**巷**号**楼电话:1387284****;被告人熊高峰现监视居住于武当山特区**街道办事处**巷**号**单元**楼,电话:1597258****;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南阳市**区**镇**村**号,电话:1346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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