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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0********,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液化空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铺**街**号**室。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本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78********,汉族,中专文化,徐州**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沛县**镇**村 **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本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江苏**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徐州市**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某某(另案处理)经龚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将徐州市**化工有限公司的脱硫塔维修项目交于被告人肖某某施工。施工至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肖某某要求徐州市**化工有限公司脱硫工段长王某乙(另案处理)安排两名工人对正在进行检修的2号塔进行脱硫液抽取作业,导致循环液槽内有毒气体气压增强,使有毒气体(煤气)冲破液封并窜至2号脱硫塔上部。造成正在脱硫塔下段施工的工人李某甲、李某乙与正在脱硫塔上段施工的工人赵某甲、赵某乙、李某丙中毒,其中工人赵某甲、赵某乙、李某丙三名工人因毒气中毒死亡。具体事故原因如下:

作为工程施工方的被告人肖某某不具备承包商员工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与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同时,未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检查与作业相关的安全设施;未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未接受相关的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未配备合格的安全资源设置、安全员;未对脱硫塔检修人员配备必要的、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未对检修项目制定相关的设备检修方案,并提请徐州市**化工有限公司审核;在整个检修过程中未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未对参加检修项目的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教育;未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未与设备使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未在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检修作业时,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作为徐州**化工有限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的总经理被告人王某甲未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贯彻并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的管理要求、督促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专业安全检查;未督促检查2号脱硫塔检修项目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解决检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检修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未了解脱硫塔检修项目的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现场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徐州**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徐州**化工有限公司脱硫塔大修工程技术协议》、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郭某某、陆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供述与辩解;

4.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徐州**化工有限公司“12.31”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信诚

2020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现被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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