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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现暂住北海市银海区**路**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现暂住北海市银海区**路**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在北海市银海区广东南路领海郡小区中国移动中明通讯手机店门口,发现一辆没有上锁的黑色绿铃牌电动车,符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肖某某将该电动车盗走,随后被告人肖某某将该电动车开回其住处。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发还被害人。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某某、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符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少华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符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北海市银海区**路**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讯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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