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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罗某某盗窃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组。曾因犯抢劫罪,2014年10月30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3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1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3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村**村**组。曾因抢劫罪,2014年10月30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8月20日减刑后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乘车来到娄底市娄星区**镇**村,趁该村村民即被害人曾某某家无人,进入曾某某家中,盗窃黑色VIVO-X9手机一台、魅族魅蓝手机一台、现金25元。经鉴定,两台被盗手机共计价值780元,已发还被害人曾某某。

2019年4月17日,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网吧抓获被告人肖某某;2019年5月27日,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惠民小区抓获被告人罗某某。经讯问,肖某某及罗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证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罗某某均系主犯、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肖某某、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检察官助理:谢扬波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_)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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