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1、被告人肖某甲(绰号“佐罗”、“龙哥”),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2010年4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0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2、被告人罗某甲(绰号“龙嫂”、“秀姨”),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2010年4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3、被告人肖某乙(绰号“广广”、“小龙保”、“龙少”),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4、被告人罗某乙(绰号“阿平”、“老兄”),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号。2005年12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7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5、被告人肖某丙(绰号“武松”),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6、被告人阳某某(绰号“小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7、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2年刑满释放。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8、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小保(绰号“健毛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2017年2月因吸毒被治安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9、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2014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10、被告人罗某丙(绰号“勇保”),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11、被告人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2017年7月5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12、被告人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2011年12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13、被告人陈某甲, 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14、被告人孙某某(绰号“虎哥”、“水佬”),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襄城县**乡。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罗某甲、肖某乙、罗某乙、肖某丙、阳某某、胡某某、刘某甲、黄某甲、罗某丙、曾某某、夏某某、陈某甲、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8年以来,以被告人肖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纠集湖南省隆回籍社会人员被告人肖某丙、罗某乙、唐某甲、罗某丁在本市**区**街道**村一带,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强迫群众提供赌场并参赌,非法牟利。为控制赌场利益,采取恐吓、威逼、禁锢、殴打等方式垄断吉山赌博行业、独霸一方,掠取了大量不义之财。肖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吉山地区,为非作歹,肆意殴打伤害群众,该组织成员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仍然不思悔改继续作恶,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肖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0月31日又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后,被告人肖某甲不但不收敛,反而变本加厉,重新接管该组织,并将同案人唐某甲(已起诉)、肖某丙等人再次统一管理起来,同时安排唐某甲、肖某丙、罗某丁(另案处理)等人纠集湖南隆回籍社会闲散青年,形成一个以被告人肖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罗某甲、唐某甲为领导者,肖某丙、罗某乙、胡某某、黄某甲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较为稳定,以湖南隆回籍男子为主,骨干人员下属指挥数个较固定的成员。例如,被告人罗某甲的成员有肖某丙、罗某乙、胡某某等人;唐某甲的成员有方某某、彭某某、罗某丁、孙某某、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2016年7月份,因肖某甲身体出现问题,为巩固其在组织中的地位,肖某甲让其儿子被告人肖某乙接手管理该组织,要求手下听从肖某乙的指挥,并逐步退居幕后操控指挥该组织。至2016年11月,因被告人唐某甲带领其属下人员在吉山一带另立山头开设赌场,触及该组织内部利益,肖某甲与唐某甲发生内部争斗。肖某甲和罗某甲因赌场的利益被分割,于是重新整合组织,形成以被告人肖某乙、罗某乙、肖某丙、胡某某、刘某甲、黄某甲等骨干成员人员,以肖某乙手下的陈某甲、罗某丙、阳某某、曾某某、陈某乙(另案处理)、夏某某、肖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组织成员的黑恶势力。而唐某甲整合手下湖南省隆回籍男子彭某某、方某某、罗某丁、孙某某、范某某等骨干成员。肖某甲、唐某甲并发展隆回籍社会闲散青年形成的黑恶势力,各自购买枪支、爆炸物和大量的砍刀、匕首、铁棍、电棍等作案工具,相互间为争夺赌场利益进行多次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造成多人受伤,致使当地群众深受其害,严重影响吉山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被告人肖某甲、罗某甲领导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村长期通过引诱、恐吓、威逼等方式,强迫群众提供士多店做赌场并带人参赌。如: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1日,被告人肖某甲、罗某甲、肖某乙多次分别带领手下肖某丙、罗某乙等人携带刀具去到本市**区**街**号,威胁被害人邓某某提供其士多店作为开设赌场的场所。并在赌场出借高利贷,当本金和利息累积到借款人无法承受而躲避赌债时,肖某甲、罗某甲便派出成员携带凶器以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迫债务人还款。如:2017年2月27日,被害人杨某某因在被告人肖某甲、罗某甲、肖某乙开设的赌场输钱后,向罗某甲借钱后未能偿还,被告人罗某甲指使肖某乙带领阳某某、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将杨某某带回**村市场一间旅馆内看管着,并强迫杨某某打电话去筹钱。与此同时,该组织的骨干及成员也利用肖某甲在吉山一带的强势地位,为他人暴力追收债务,从中牟利。肖某甲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肆意犯罪为恶一方,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财产,为组织骨干和成员提供经济支持和保障。其中,肖某甲安排被告人罗某甲给骨干成员提成赌场分红,向组织成员提供包住包食按日发放工资,组织成员因违法被抓捕或受伤立即进行营救和提供经济救济。肖某甲涉黑组织通过以黑社会手段牟取非法利益,再圈养组织成员,用以黑养黑方式确保组织成员稳定。肖某甲涉黑组织横行吉山称霸一方,垄断地下赌场,欺压群众,随意伤害他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老百姓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开设赌场罪
1、自2012年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肖某甲、罗某甲、唐某甲、孙某某,在本市**区**街**号**的士多店内多次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前往上述店内赌博,由罗某乙、罗某丁做荷手,肖某丙负责在场内放数,胡某某、黄某甲、方某某、罗某丙等人负责看场,通过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聚赌,从中抽头,牟取非法利益。
2、自2012年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肖某甲、罗某甲、唐某甲、孙某某,在本市**区**街**号送水店内多次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前往上述店赌博,由罗某乙、罗某丁做荷手,肖某丙负责在场内放数,胡某某、黄某甲、方某某、罗某丙等人负责看场,通过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聚赌,从中抽头,牟取非法利益。
3、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初,被告人肖某甲、罗某甲、肖某乙,以其在本市**区**街**号**楼开设的士多店为赌博场所,多次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前往上述士多店内,由罗某乙做荷手,罗某丙、肖某丙放数,肖某乙、阳某某、胡某某、黄某甲、曾某某、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夏某某等人负责场外看风,通过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从中抽头,牟取非法利益。
4、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肖某甲、罗某甲、肖某乙在本市**区**街**号**房麻将馆内为赌博场所,多次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前往上述麻将馆内参赌,由罗某乙做荷手,罗某丙、肖某丙放数,肖某乙、阳某某、胡某某、黄某甲、曾某某、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夏某某等人负责看风,通过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聚赌,从中抽头,牟取非法利益。
5、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肖某甲、罗某甲、肖某乙在本市**区**街**号**房内多次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前往上述地点内,由罗某乙做荷手,罗某丙、肖某丙放数,肖某乙、阳某某、胡某某、黄某甲、曾某某、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负责看风,通过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聚赌,从中抽头,牟取非法利益。
6、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肖某甲、罗某甲、肖某乙在本市**区**街**巷**号士多店内多次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前往上述地点内,由罗某乙做荷手,罗某丙、肖某丙放数,阳某某、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曾某某等人负责场外看风,通过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聚赌,从中抽头,牟取非法利益。
7、在2016年10月,被告人肖某甲、罗某甲、唐某甲,先后十多次在本市**区**街**巷**号**楼士多店内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前往上述地点内,由罗某乙、罗某丁做荷手,肖某丙放数,陈某甲、曾某某、胡某某、阳某某等人负责看风,通过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聚赌,从中抽头,牟取非法利益。
8、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肖某甲、罗某甲、肖某乙,先后六次在本市**区**街**号**楼士多店内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前往上述地点内,由罗某乙做荷手,罗某丙、肖某丙放数,阳某某、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曾某某等人负责看风,通过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聚赌,从中抽头,牟取非法利益。
9、在2017年3月,被告人肖某甲、罗某甲、肖某乙先后三次在本市**区**街**巷**号士多店内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前往上述地点参赌,由罗某乙做荷手,肖某丙、罗某丙放数,阳某某、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曾某某等人负责看风,通过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聚赌,从中抽头,牟取非法利益。
10、在2017年7月初,被告人肖某乙、孙某某在本市**街**号**公寓**房多次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前往上述地点参赌,由罗某乙做荷手,罗某丙放数,陈某甲、陈某乙、曾某某等人负责看风,通过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聚赌,从中抽头,牟取非法利益。
11、在2017年7月4日晚上,被告人肖某甲、罗某甲、肖某乙、孙某某在本市**村**棋牌**房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前往上述地点内,由罗某乙做荷手,罗某丙、肖某丙放数,阳某某、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曾某某等人负责看风,通过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聚赌,从中抽头,牟取非法利益。
三、聚众斗殴罪
因争夺**一带的赌场利益,在2017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甲纠集方某某、彭某某、罗某丁、范某某、阿贵、湘方(均另案处理)等十多人各持1把砍刀到本市**区**街**号肖某甲开的士多店门口找肖某甲算账,在外看风的周某某随即回到士多店通知肖某甲,被告人肖某甲即持1把枪支、罗某甲手持1把铁铲、肖某乙持1把砍刀伙同肖某丙、陈某甲、胡某某等人持械出到士多店的对出路段,双方持械相互斗殴,期间,肖某乙被唐某甲、彭某某、方某某等人持刀砍伤(经鉴定,肖某乙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周某某亦被唐某甲、彭某某、方某某等人殴打致伤(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四、寻衅滋事罪
1、2016年11月27日,因被告人肖某甲怀疑唐某甲私自在**街**号水店内开设赌场,被告人肖某乙遂携带1把砍刀带领阳某某、刘某甲、曾某某、陈某甲等人各持器械去到孙某某的水店内,没见到唐某甲在店内,被告人肖某乙在打斗中将孙某某砍伤(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后离开现场。
2、2017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带着几名男子去到本市**区**街**巷**号唐某乙经营的士多店内,要求唐某乙的男朋友黄某乙带人去肖某乙开的赌场内赌博并要求唐某乙交保护费,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胡某某即持一根钢筋殴打唐某乙,后引起双方相互打斗,期间,唐某丙(另案处理)见其母亲唐某乙被胡某某欺负,遂持刀将胡某某砍伤(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告人唐某乙(另案处理)在打斗过程中也被胡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唐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3、2017年2月28日1时30分许,在广州市**区**市场**档大众美食档对出路面,被告人黄某甲因停车的问题与被害人劳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黄某甲即叫来老付、凯毛子(均另案处理)等男子,持铁铲和钢管对该档口进行打砸,并将被害人劳某某打伤(经鉴定劳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五、非法拘禁罪
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夏某某、刘某乙、阿龙、小刚(均另案处理)等男子将因欠赌债18000元的被害人熊某某带到本市**区**酒店**房,在房内被告人夏某某、刘某乙等人对熊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熊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强迫其还钱,后从熊某某的银行卡取走23080元。
六、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2017年7月5日7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区**村**号**房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并在其暂住处缴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2发和自制土炸药1个(经鉴定,仿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2发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和非制式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的照片、缴获的作案工具,匕首、长刀、对讲机、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等多人的陈述;
3、被告人肖某甲、罗某甲、肖某乙、罗某乙、肖某丙、阳某某、胡某某、刘某甲、黄某甲、罗某丙、曾某某、夏某某、陈某甲、孙某某及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开设赌场,并聚众斗殴,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并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刘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丙、曾某某、孙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并聚众斗殴,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罗某甲、肖某乙、罗某乙、肖某丙、阳某某、胡某某、刘某甲、黄某甲、罗某丙、曾某某、夏某某、陈某甲、孙某某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甲、罗某乙、胡某某、黄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利琴
2018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罗某甲、肖某乙、罗某乙、肖某丙、阳某某、胡某某、刘某甲、黄某甲、罗某丙、曾某某、夏某某、陈某甲、孙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补充侦查卷共37册,光盘60张。
3、缴获自制砍刀4把、匕首3把、钢管4条、对讲机4部,电击棍1把、制式伸缩警棍1根、日本武士刀1把等作案工具一批,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一并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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