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陈兵兵,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69********,汉族,文盲,无业,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小威宁,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2********,彝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小四川,男,1997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兵兵、罗某某、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陈兵兵、罗某某、肖某某路过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南关桥天桥时,发现天桥下路边一建筑工地内围墙上挂有电缆线。随即,由罗某某负责在外放风,陈兵兵、肖某某负责翻墙进入工地内,将围墙上的两根电缆线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两根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文书、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兵兵、罗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兵兵、罗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兵兵、罗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兵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陈兵兵、罗某某、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兵兵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青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共计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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