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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罗某甲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5********,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罗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肖某某从一个外号叫“老力”的男子手中以转让费14000元的价格在洞口县**驾校门口上坡处位置转租到一个按摩店,每年租金20000元钱,后伙同被告人罗某甲在该店内容留多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由被告人罗某甲负责该店的卫生打扫、煮饭以及收取台费等事宜。被告人肖某某、罗某甲每次从中收取30元至50元不等的台费,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13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罗某甲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8000余元。

2020年7月13日晚,洞口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店内现场抓获董某某、刘某某、江某某、罗某乙四名失足妇女以及嫖娼人员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肖某某按摩店现场照片、抓获失足妇女董某某和嫖客张某某现场照片若干、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台费微信转账记录若干、行政处罚决定书伍份;

2.证人董某某、刘某某、江某某、张某某、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罗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到案后,被告人肖某某、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罗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峻

检察官助理:黄菲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罗某甲均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柒份。

_6.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罚没收入20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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