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胡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孝感市孝南区**镇**村**湾**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孝感市孝南区**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镇“**”酒店二楼,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颗给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照片书证;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4.检查笔录、扣押、提取笔录、提取电子物证笔录等笔录;5.被告人肖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 伟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