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本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室。2012年2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4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室。2016年9月24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罚款二百元;2019年9月17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罚款五百元。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室。2017年8月31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徐某某、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邓某甲、徐某某、肖某某在本市高新区**公寓小区内,以流动摊点的方式组织他人玩“九点半”“牌九”赌博,每次封庄抽取渔利十元至五十元不等,共获利约五百余元,三人均参与利润分成。
被告人邓某甲、肖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邓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甲、徐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徐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徐某某、肖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其中被告人邓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徐某某、肖某某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徐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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