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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金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公刑诉〔2019〕433号

被告单位武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34********,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园**号**房。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系武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行**。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61983********,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武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楼**室,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社区**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94********,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武汉**购兼**。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因本案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5日、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注册成立了被告单位武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从事塑料、五金模具的加工。案发时,被告人肖某某系**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金某某系**单位财务人员。

2016年,被告人肖某某为偷逃税款,安排在武汉**公司负责模具线割业务的同案犯胡某某(另案处理)为武汉**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0月、11月,同案犯胡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武汉法斯克公司向聊城何裕盛公司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9份。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金某某应被告人肖某某的授意,将武汉**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6700元转入其个人账户,随后转入同案犯胡某某的银行账户用于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案犯胡某某于同日将武汉**公司支付的25700元转入帐号名为李某某(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2016年11月17日、11月22日,被告人金某某再次应被告人肖某某的授意,将武汉**公司银行账户中的人民币4000元、42500元先后转入其个人账户,随后将转入帐号名为姚某某(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用于购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后被告人金某某应被告人肖某某的安排将上述9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后入账并抵扣了相应税款,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125139.05元。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武汉市蔡甸区红焰村顺创清产业园C区三号三方内被公安民警抓获。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金某某经公安民警传唤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2017年11月,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武汉**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被告单位武汉**公司已补缴纳应纳税款、罚款等。

另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肖某某为其单位偷逃税款,授意被告人金某某多次为武汉**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金某某遂联系到叶某某(另案处理)为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单位账户资金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以买票点钱的名义向叶某某支付相应费用,共计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5份,虚开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203004.07元。具体如下:

2015年12月21日,武汉合兴昌工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向武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虚开税款数额为人民币16999.06元。2016年1月20日,武汉天晟伟业物资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向武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虚开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33534.19元。2016年3月25日,武汉天晟伟业物资有限公司向武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虚开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24894.8元。2016年5月24日,武汉市闽光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向武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虚开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84317.34元。2016年7月26日,武汉市闽光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武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虚开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43258.68元。被告人金某某将上述虚开发票入账并抵扣了相应税款。

综上所述,被告单位武汉**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合计24份,虚开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328143.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查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档案、涉案单位账户及涉案人银行卡交易明细、快递信息、结算单、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稽查报告及调查材料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刘某乙、邢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肖某某、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武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虚开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328143.12元,被告人肖某某作为上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金某某作为上述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补缴部分应纳税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前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社区**栋**室,联系电话158525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96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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