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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陆某某等偷越国境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90********,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住大余县**镇**路**号,2019年**月**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1********,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住肥东县**镇**村**组,2019年**月**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群众,无业,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5********,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村**组**号,住修水县**乡**村**组**号,曾于2010年**月**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月**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

化,群众,无业,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0********,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住荣昌区**寺**组**号,2019年**月**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91********,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住大余县**镇**村**组,2019年**月**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5********,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住南康市**镇**村**号,2019年**月**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3621241982********,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住大余县**镇**村**号,2019年**月**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陆某某、万某某、唐某某、彭某某、谭某某、邹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晚**时许,为赴缅甸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肖某某拉拢、纠集被告人彭某某、陆某某、万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在逃)、邹某某、谭某某,该八人在明知自身均无合法出入国境手续情况下,根据肖某某安排,在**机场集合后,以先后分乘汽车、摩托车至河边,后八人同乘一橡皮艇的方式偷越国境进入缅甸境内,2019年**月**日,被告人肖某某、彭某某、陆某某、万某某、唐某某、邹某某、谭某某七人在准备着手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被告人肖某某、陆某某、万某某、唐某某、彭某某、谭某某、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陆某某、万某某、唐某某、彭某某、谭某某、邹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陆某某、万某某、唐某某、彭某某、谭某某、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磊

二0二0年六月五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陆某某、万某某、唐某某、彭某某、谭某某、邹某某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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