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24号
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肖某甲与同案人黄某某、陈某乙、吴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时分时某甲,驾驶摩托车,携带螺丝批等作案工具,乘夜深无人之机,采取撬锁驳线等方式,在广州市从化区各地盗窃摩托车,其中陈某甲参与盗窃四次,肖某甲参与盗窃二次,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24日0时某乙2时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肖某甲与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商贸城南区230号“千里香馄饨店”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白色鬼火摩托车盗走。
2.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案人黄某某、陈某乙、吴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歌域商务酒店背后某栋楼下,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白色雅马哈牌鬼火摩托车盗走。
3.2020年4月下旬至5月初的某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工业园拆迁安置区12号楼下,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黑色雅马哈鬼火摩托车盗走。后两人将该摩托车换成白色外壳,并低价销赃,赃款已花光。
4.202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肖某甲和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环城路**号**栋**梯楼下,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红色濠江牌男装125C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D3PCJ4J3K2******,发动机号码:1907****)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31元。案发后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19日16时许,民警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官庄村大禾塘队**号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
2020年5月19日17时许,民警在被告人陈某甲的协助下,在广州市从化区商贸城某一办公室将被告人肖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邹某某、姚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肖某甲、同案人李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陈某甲多次盗窃,数额较大,肖某甲盗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永仙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肖某甲现羁押在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补充材料一份、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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