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祁阳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常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常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陈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常宁市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常宁市**坊镇**村庙**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甲四人长期从事野生动物捕捉、交易活动,明知虎纹蛙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予以非法收购、猎捕、杀害或出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祁东县**镇湘江河边的田野里,采取徒手捕捉的方式共捕获野生虎纹蛙9只,黑斑蚌3只,王锦蛇1条,灰鼠蛇2条;被告人陈某乙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祁东县**镇**村的田野里采取徒手捕捉的方式共捕获野生虎纹蛙4只,沼蛙1只,王锦蛇1条,中国水蛇1条、灰鼠蛇1条、草花蛇1条;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常宁市**坊镇**村庙**组的田野里采取徒手捕捉的方式共捕获虎纹蛙8只、眼镜蛇10条、中国水蛇20条,非法收购灰鼠蛇14条。2019年4月23日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将其捕获的1只虎纹蛙活体用剪刀杀害。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先后联系陈某甲、刘某甲收购野生动物。次日上午6时许,陈某乙联系肖某某称其在陈某甲家,也有野生动物要出售给肖某某。上午8时许,肖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东风牌面包车来到祁东县**镇**村陈某甲家,从陈某甲处收购其在野外捕获的9只虎纹蛙活体及其他动物若干,付现420元;从陈某乙处收购其在野外捕获的4只虎纹蛙活体及其他动物若干,付现380元。随后肖某某将上述收购的虎纹蛙等野生动物活体装袋放在其驾驶的车上,又驾驶该车来到常宁市北外环与刘某甲汇合,从刘某甲处收购其在野外捕获的7只虎纹蛙活体及其他动物若干,以微信转账方式付款1400元。交易完成后,肖某某驾车途经常宁市官岭镇时被常宁市公安局交警抓获,当场查获虎纹蛙53只、黑斑蛙3只、沼蛙17只、灰鼠蛇28条、中国水蛇59条、赤链蛇3条、黑眉锦蛇2条、王锦蛇4条、眼镜蛇15条,均为活体。
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收购的53只野生虎纹蛙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收购的3只黑斑蛙、17只沼蛙、28条灰鼠蛇、59条中国水蛇、3条赤链蛇、2条黑眉锦蛇、4条王锦蛇、15条眼镜蛇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4月28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于2019年4月30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肖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各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刘某甲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虎纹蛙、蛇等物证;2.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清点物品清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3.证人雷某某、尹某某、阳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7.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纹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纹蛙,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纹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亦芬
检察官助理:曾琦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0746****;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45****;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563****;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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