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韦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91********,壮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97********,壮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韦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韦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中心村新村队何屋四巷东侧经营一无名小作坊,利用水磨机、滚筒和水、清洗剂等清洗、抛光锌合金等五金制品,并将加工后的工业污水通过自挖的沉淀池沉淀后直排市政公共排污管网。同年5月开始,被告人韦某某接受被告人肖某某的雇请,在上述作坊工作,协助被告人肖某某清洗、抛光五金制品及接、送货。

201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查处上述作坊,当场抓获被告人肖某某和韦某某。经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监测和鉴定,上述沉淀池排口、公共排污管网总排口的锌(总锌)含量分别为378mg/L和179mg/L,分别超过法定限定值189倍和89.5倍。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韦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韦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韦某某现均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光盘5份。

3、证据目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