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4********,汉族,初中文化,健身教练,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咸阳市**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小区**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韩某某、刘某某与朋友张某某、姜某某从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五一街“云集酒吧”饮酒后,行至五一街文治巷时与站在路口的被害人熊某某及其同事李某某、卢某某等人因路过时身体碰撞问题发生口角,后由张某某与姜某某向熊某某一方道歉,肖某某与韩某某搀扶刘新房离开,离开一小段距离后熊某某等人在大研街道五一街文治巷62号门口附近时追上肖某某等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刘某某、肖某某、韩某某使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熊某某、卢某某等人实施殴打,直至被大研古城夜间网格巡逻人员发现后劝止,肖某某逃离现场,刘某某、韩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6月21日19时许,肖某某到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古城派出所自动投案。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熊某某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被告人肖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已对被害人熊某某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卢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韩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韩某某均积极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雪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肖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839182****、1868797****、1839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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