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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骆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骆某某为了增加其位于吴川市**镇**村的铺子的收入,于2017年8月开始利用春节期间和清明期间在自己经营的铺子摆设麻将台及赌具给他人打麻将或以赌三公撑船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每张麻将台每次抽水50元,赌三公撑船每出现一次“麻十”(即十点)时抽水100元。肖某某、骆某某自2017年8月开设赌场至2020年1月28日,共抽水获利2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骆某某结伙提供场所及赌具给不特定人参与赌博并抽水获利,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颖娴

检察官助理:骆康健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被告人骆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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