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0705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从业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07031988********,汉族,大学文化,群众,个体从业者,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现住址潍坊市坊子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07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从业者,住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该2009年因犯强奸罪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4月30日减刑刑满释放。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高某某、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6时30分许,在潍坊市坊子区**街办华通园酒店停车场上,因停车纠纷,被告人肖某某、高某某、孙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肖某某、高某某、孙某某用拳脚将李某某、张某某的胸部、面部等处打伤。2020年1月21日,经坊子公安分局法医鉴定,李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张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等;2、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某某、高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华通园酒店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高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高某某、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秋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高某某、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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