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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以来,被告人肖某某及其妻子被告人黄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致富路口口味王后门附近沙县小吃所在楼房二楼民房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斗牛”、“牌九”等赌博活动,肖某某、黄某某从中“抽水”牟利。截止至2020年4月9日,肖某某、黄某某非法获利二万余元。

2020年4月9日,多名参赌人员在肖某某、黄某某经营的娱乐室内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2020年4月11日,肖某某、黄某某退缴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戴某某、文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  健

检察官助理:欧阳柳柳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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