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948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住深圳市龙岗区**里**栋**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充完毕重报;于2019年7月25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9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充完毕重报;于2019年9月16日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12月份间,被告人肖某某先后将一辆平行进口车某某(发动机号码:CRE******)、一辆某某(车架号:4JGDF6EE7HA******)、一辆某某(车架号:SALGS2FV3HA******)、一辆某某(车架号:SALGS2FV7HA******)及一辆某某(车架号:4JGDF6EE4HA******)在谢某明处共抵押借款人民币460万元,并将上述五辆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抵押给谢某某。随后,被告人肖某某编造理由,称将上述车辆放在其车行销售,即从谢某明处将车辆提出,并伪造了上述车辆中其中两辆某某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同时另加上一辆平行进口车某某(车辆识别码WA1LAAF7XJD******)及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另加两辆车(一辆某某,车辆识别码******,一辆某某,车辆识别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该两辆车没有现车,其中某某的证书经鉴定为伪造的),于2017年11月17日与郑某某又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事实上是一个质押借款行为),在郑某某处抵押借款了人民币420万元,后郑某某将其中一辆白色某某车卖给事主黄某某,在上牌过程中被车管所发现进口关单和一致性证书均系伪造的。
经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肖某某伪造了三辆平行进口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证人郑某某提供的借款清单、证人谢某某提供的涉案车辆资料、借款协议书、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提供的涉案微信聊天记录、涉案人员张某某向本院提交的报案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深圳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交易清单、吉某某(天津)平行进口车销售有限公司材料、被告人肖某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某某大厦租赁材料、被告人肖某某代理律师提供的购销协议等材料、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料、深圳某某关于反馈有关情况的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涉案车辆具体情况详解、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肖某某向张某某借款后的资金去向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简要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谢某某、徐某某、马某某、曹某某的证言证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结论;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幼珍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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