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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号,住武汉市硚口区**园**楼**栋**单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4月,分两次办理了“武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并开设对公账户,通过微信转账,将三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贩卖给“阿喜”(另案处理),获利1200元。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3、书证;4、证人证言;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贩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骞

检察官助理:蒋昊堃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7.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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