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捕前暂住山西省太原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2月2日被寿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天,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开始出卖伪造的证件、印章活动,由其老乡(具体身份不详)伪造证件、印章,该通过微信与购买者联系,利用快递邮寄、大巴车捎货等方式将伪造好的证件、印章卖给购买者。期间,肖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出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伪造的驾驶证78本、伪造的身份证1张及2枚伪造的驾校印章。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被寿阳县公安局依法抓获归案。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供述;2.证人李某某证言;3.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抓获经过、搜查记录、提取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出卖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永昆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侦查卷三卷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