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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_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Z43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系赤峰市红山区**美容院老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东郊**组(租住),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M****号红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红山区哈达街由西向东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经鉴定事发时车速49km/h,事故地点最高限速40km/h)至美林华苑小区门前,未采取措施,与前方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王某某推行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后,被告人肖某某驾车逃逸。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侦查,确定肇事者系肖某某,并电话告知其到交警一大队接受调查,当日被告人肖某某又酒后驾驶蒙DM****号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红山区哈达东街交警队一大队附近停车后,步行到交警一大队,当日对其抽血备用检验。

2020年8月8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案发当日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995mg/100ml,属醉酒。

2020年8月12日,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认定,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网上查询其他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常住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小型汽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尸检照片;2.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和辩解;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

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官:郭洪刚    

检察官助理:白丽敏

2020年11月12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红山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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