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汉族,**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市**县**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由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2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粤S1X***商务车返回公司时,在**市**路**桥路段与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徐某某当场死亡和上述两车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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