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541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乡**行政村,现住该村,洛川县**局临时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洛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肖某某驾驶陕J017E3号小型越野客车沿210国道洛川县东过境线由北向南方向行驶,于当日19时20分许,行驶至210国道洛川县东过境线1019KM+379M公路处与行人屈某某相撞,造成行人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肖某某驾车逃逸。洛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20年8月7日作出第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驾驶人肖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案件照片。
二、书证
1、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归案经过;
3、户籍证明;
4、交通事故调查认定书;
5、领条等。
三、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五、勘验、辨认笔录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2、辨认笔录。
六、鉴定意见:
1、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2、陕延全机司鉴所[2020]车鉴字第2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陕公正司鉴(2020)病鉴字第134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致被害人一人死亡,经认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逃逸行为,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至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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