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隆回县**镇**村**庄路段时,与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肖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而驾车逃逸。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肖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1.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23时许到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领据、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堪验检查笔录;6.提取的行车记录仪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损失,并得到其谅解。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二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联系电话:1511592****)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86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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