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161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20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兴义市**路工商银行旁出租屋。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 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肖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贵EW****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幸福路方向往沙井街方向行驶,22时17分许,行驶至兴义市盘江路天桥下金三角路口处时,与由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临贵州E****号电动自行车(后载:被害人黄某某)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肖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查询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资质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及车辆损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志艳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住贵州省兴义市**路工商银行旁出租屋,联系电话:18886******;

2.本案卷宗2册,散卷8页;

3.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