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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开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从开江县新宁镇往达州市达川区安仁乡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开江县新宁镇明月社区街道时,将路边的行人张某某刮倒,造成张某某受伤。肖某某继续驾车往前行驶约200米,被他人拦住后下车。张某某随即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肖某某也紧跟着赶到医院,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8日死亡。2020年1月7日经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幅度范围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四川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涛

   2020年4月1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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