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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5********,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路**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街**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3日经我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19时20分许,肖某某驾驶津R****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津宁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4.6公里处,车辆右侧前部撞击行人赵某某身体,发生交通事故后肖某某逃逸,后赵某某被其他车辆再次碾压。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滨保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书认定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符合较大纯性力致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收条、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行车记录仪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鹏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居所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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