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于福建省尤某某,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新区**号。2018年3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三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12月9日、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等人在尤某某梅仙镇一家烧烤店铺里喝了些酒。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载被告人肖某某到尤某某**镇皇冠酒吧,期间被告人肖某某、被害人吴某某继续喝了些酒。次日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载被害人吴某某、于某某由尤某某**镇东城小学往尤某某梅仙镇方向行驶,行经尤某某**镇埔头村东迎宾大道通演大桥附近路段时,追尾碰撞同向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闽******号重型自卸货车,造成被害人吴某某、于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后果。同年5月18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肖某某的血样检材中乙醇含量为67.63mg/100ml。同年10月23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同年6月28日,经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不负本事故责任。

案发当天,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向尤某某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赔付被害人于某某、张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于某某、张某某谅解,赔付被害人吴某某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七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刑终37号刑事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诉讼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联、接受“呼出气体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病例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的陈述;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5.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501、5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219、2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19]车鉴字第172、1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赔付被害人于某某、张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赔偿被害人吴某某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刑终3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肖某某宣告的缓刑,决定执行合并执行2年6个月至2年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洪 蕊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