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肖某某(自报),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0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弃保潜逃,2019年8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祝龙生,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0月15日2时5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无证驾驶粤S1****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篁胜酒店对出路段,该车与被害人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肇事后,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10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找到涉案车辆,经交通部门认定,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粤S1****小型轿车车主肖某某垫付医疗费用35000元。2011年10月7日肖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次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弃保潜逃。2012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对肖某某上网追逃。肖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到湖南省新宁县马头桥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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